国务院8月26日发布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6个新设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每个自贸试验区面积从119.85平方公里至119.99平方公里不等。
《金融时报》记者梳理发现,在6个新设自贸试验区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均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
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光大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总体上,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是我国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内在需要,也是未来更深度融入全球经济发展并参与国际竞争的客观要求。
新设自贸试验区也强调金融开放,而且是对内对外开放。比如,在江苏,方案提出支持依法依规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民营银行、保险、证券、公募基金、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支持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支持发展离岸保险业务;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探索自贸试验区内上市公司外资股东直接参与上市公司配售增发业务,支持外籍员工直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
在广西,方案提出深化以人民币面向东盟跨区域使用为重点的金融改革,以及推动人民币与东盟国家货币通过银行间市场区域挂牌交易。
高水平对外开放离不开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特别是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这也成为多个新设自贸试验区的重要工作。
在山东,方案提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工作,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依规设立外商投资金融机构,探索设立专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类基金公司,支持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另外,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在河北,方案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探索开展境内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此外,还将支持企业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在云南,方案提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允许银行和已获相应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与境外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7月18日曾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下半年外汇管理改革开放措施,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雄安新区在外汇管理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就是其中之一。
探索实施金融创新 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方案对金融创新也作出了重要部署。例如,山东将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支持本地法人银行开展股债联动业务试点;探索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二级交易基金;鼓励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开展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法人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根据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需要,允许拓展仓单质押融资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
江苏将研究设立跨境双向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退出试点,探索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和让利机制;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政策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基金小镇依法依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
金融本质上属于现代服务业,在增强金融服务,特别是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多地也有相关规划。比如,江苏将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探索债券、股权融资支持工具试点;支持开展外债注销登记下放给银行办理试点;扩大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规模;依法依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为能源、化工等提供保障。
黑龙江将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俄罗斯商业银行开展卢布现钞跨境调运业务资金头寸清算,完善卢布现钞跨境调运体系。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参与租赁业境外融资、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等涉外业务试点。
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