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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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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6月3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印发《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以下统称“绿色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本市绿色金融组织体系。

《指导意见》指出,绿色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建设要求:第一,经营规划:制定未来三年绿色金融发展规划;第二,人力资源:成立专门的绿色金融团队,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经验,配有不少于2名具备金融、环境等复合型知识的专职绿色金融客户经理,并根据业务发展及时增配人员;第三,经营规模:绿色金融机构的绿色融资余额占该绿色金融机构全部公司业务融资余额的比重不低于25%,且绿色融资余额较年初增速原则上不低于该绿色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的120%;第四,产品创新:在总(分)行的指导下,持续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积极总结绿色金融典型案例。

而经认定为绿色金融机构或者下设分支机构被认定为绿色金融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分)行,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第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优先支持绿色金融机构;第二,各银行的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情况将作为加分项纳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对各银行的绿色金融绩效评估体系;

第三,市、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和开展绿色金融相关试点工作时,可以将绿色金融机构建设情况作为参考依据之一;第四,市、区人民政府的绿色企业(项目)、绿色融资主体及相关政务数据将优先与绿色金融机构对接;第五,绿色金融创新项目可以申请我市金融创新奖贡献奖或者特色奖,单个项目最高可以奖励100万元;第六,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财政情况,通过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绿色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绿色债券奖补等方式给予绿色金融机构支持;第七,绿色金融机构创新示范意义较好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案例,将编制成册面向各方宣传推广。

该《指导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期间,每年4月启动绿色金融机构申报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对绿色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来源:证券时报